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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姆纵火案:被害方声明力挺查明真相!最高法还能隔岸观火吗?|刑法库

2017-12-26 《刑法@全厚细》 刑法库

刑法库按

        12月21日,浙江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但开庭不到半小时,因为被告人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遭拒而退庭抗议,法庭被迫宣布休庭。

本期推出客家君对该事件的热点问题评说,供大家参考。


刑事法规内容请详阅刑法工具书中的航空母舰刑法全厚细》。


一、被告人律师为什么要提出管辖权异议?

二、本案是否存在管辖权问题?

三、杭州中院能否对被告人另行指定律师?

四、被告人律师的退庭行为是否可取?

五、党琳山所在“组织”会如何处置?

六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维护?

七、最高法还能继续隔岸观火吗?


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退庭事件的热点问题评说

(客家君)


一、被告人律师为什么要提出管辖权异议?

很多人认为这是“讼棍”故意找岔突击法庭,从而拖延审理的惯用伎俩。其实不然。

被告人律师党琳山早在今年9月份接受著名媒体《局面》的采访时,就已经明确地说过,他已经向法院申请调取一些案卷上没有、但对被告人有利的关键证据,如果法院不同意,他可能会退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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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党琳山接受采访时表示,如果法院拒绝调取证据,他将退庭

本案被告人的纵火行为十分恶劣,造成的后果也特别严重,必须严惩。这点毫无疑问。

但正如党律师所说,这件案子并不是说把纵火犯一杀,就过去了。我们必须反思这个纵火行为为什么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?有些后果是否本来可以避免?

根据此前报道,火灾当天(6月22日)凌晨4:50有人发生火情,5:00小区设置的烟感器发出警报,消防指挥中心(与小区同路,相距数百米)5:04接到报警电话,5:17到达着火点,5:40按下消防栓,结果水压不足,5:54开始另铺消防水带,6:15终于出水,6:48扑灭火灾,7点左右将被害人母子四人搜救出来,但无回天之力。

因此,本案是否存在警报设施感应不灵、消防设施工作失效、消防部门灭火不力、物业部门处置失职等问题,应当有个调查结论。

另一方面,被告人自称第一时间打过报警电话,也可以证明其作案时的主观状态;遇害母子四人所在的房间并未着火,为什么未能逃离,是否被下药、或者被锁住房门,等等,这些案情都应当查清楚。

也就是说,查清本案事实、厘清各方责任,不仅对被告人、被害人及其家属有个交代,对于包括小区其他业主在内的所有公众也是一个血的教材。

换句话说,党琳山律师要求调取这些证据,并申请消防员出庭作证,不仅合情合理、于法有据,而且非常有必要,是专业、负责的体现。法院如果拒绝这些要求,其中立性和公正性必然会引起质疑,党琳山律师因此要求改变管辖也是可以理解的。

其实,在这个问题上,党律师的本意可能是申请当地法院回避,以更好地公正审理。但我国对回避的法定条件限定太死,就只好在管辖权上做文章了。

二、本案是否存在管辖权问题?

杭州中院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0条、第24条的规定,认为自己有管辖权;党琳山律师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1条、第22条的规定,认为全省性或全国性的重大案件应当提级管辖。

其实,第20条与第21条、22条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。从这个角度,在认定“重大案件”的前提下,党琳山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完全有法可依的。

但是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1条、第22条规定的“重大案件”却偏偏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。

因此,党琳山律师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6条的规定申请最高法指定管辖,这也是可行的。因为第26条的优先级高于第24条。

可是最高法并没有及时回应。

党律师自称11月8日向最高法邮寄了指定管辖申请书,并将此事于11月20日告知了杭州中院,请求对方暂缓开庭。然而杭州中院并未理会,于二十多天后通知开庭决定。从这个角度,杭州中院似乎过于着急了些。都是为了公正审理,等一等最高法的答复再决定开庭又有何妨呢?

但另一方面,法律并未规定最高法对于这种申请必须给出答复、何时给予答复。如果最高法一直不答复,难道要求杭州中院一直等下去吗?显然不行。

基于这种情形,其实杭州中院完全可以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3条的规定,主动将案件移送给浙江省高院,或者要求指定管辖,这样问题就顺刃而解了。

三、杭州中院能否对被告人另行指定律师?

从杭州中院的公告中可以赫然看到,法院认定被告人律师擅自退庭是拒绝辩护,要求被告人在15日内更换辩护人,或者由法院指定辩护人

这种做法(观点)其实很是欠妥。

目前,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异议的申请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,对律师擅自退庭的处置同样没有明确规定。只是在部委规章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(司法部令第122号)第19条规定:无正当理由,当庭拒绝辩护的,视为扰乱法庭秩序,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。而根据《律师法》第49条的规定,对这种行为,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当事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至一年的处罚。

但擅自退庭(抗议)与拒绝继续辩护显然是两个概念。

退一步,即使将退庭抗议视为拒绝辩护,司法行政部门要据此给予党琳山律师停止执业的处罚,也要经历立案、调查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、听证等法定程序,这些程序不可能在短短15天内就有一个明确的结果。

一个非某不嫁,一个执意相娶,却要棒打鸳鸯,另搭婚配,在情理上是说不过去的。在党琳山具备律师执业资格、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、党律师也接受委托的情况下,法院若强行指定另外的辩护律师,或迫使被告人更换律师,则再公正的判决都会让正义打折扣

然而不幸的是,据媒体报料,看守所已经拒绝了党琳山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去会见被告人莫某。看守所这种“官官相助”的做法同样没有法律依据,并且直接违反了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国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》(司发[2015]14号)


四、被告人律师的退庭行为是否可取?

毫无疑问,杭州中院准备了整整4个月的庭审,就这样被搅黄了,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。

但如果法院对党琳山律师申请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都不调取,天平自然是倾斜的。此时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全是一句空话,辩护律师只能是走走过场。

的确,调不调取是法院的权力。但法院(法官)的权力源于维护公平正义,能给个令人信服的不调取证据理由吗?

理论上说,党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问题和证人出庭问题,即便在杭州中院一审得不到公正对待,还是可以通过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。

然而目前中国的司法现状,决定了“理论上的路”未必好走。当地公检法是同一个政法委门下的三兄弟,律师如果掺和进去打麻将,谁都不愿意他胡牌。如果他感觉那三兄弟联手做局的迹象太重,最好的方法就是换个牌桌,申请异地审理。否则,如果指望在二审扳回,那是向老子告儿子,难度可想而知。

但如果无法换牌桌,该怎么办呢?

大多数律师可能都选择忍气吞声。反正自己尽力了,输赢都是东家的,工钱照拿

可惜偏激的(硬直的)党琳山律师没选择这样做。他掀了桌子!

这需要很大的勇气。因为这必然导致被群殴。

我们不能说赞同“自杀式”的做法,但却完全理解其苦衷;不能夸赞他是一个英雄,却不得不钦佩他是一位勇士。

五、党琳山所在“组织”会如何处置?

如实地说,现在律师界普遍不认为律师协会是“自己人”,而是视其为半公家的二道婆婆。但凡事也不能绝对。党琳山律师所在的广东省律师协会最初的反应还是无话可说的:

律协声明的最后一句话说得非常好:

如通过调查发现该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,协会将依法维护其执业权利;如发现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,协会将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。

希望广东律协在调查退庭事件、公平公正处置的同时,别忘了“顺手”对上述党琳山律师会见被告人遭看守所拒绝一事作出回应,真正地体现律师的“娘家”作用。

不幸的是,“维护”并没有等到,广东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于23日回应道:

调查组在查阅庭审视频、相关记录、结合该案审理法院的司法建议后,初步认定党琳山律师涉嫌在庭审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,未经许可擅自退庭,干扰诉讼正常进行,利用网络炒作案件,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《律师法》及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,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对党琳山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立案

看来,党琳山律师是凶多吉少了。

对此,党琳山在接受搜狐号鉴闻采访时说:

这个都是可以预料到的,但是,我有点遗憾的是,他们昨天已经发通告说会来杭州调查,我以为他们会找我或者至少打个电话问问情况。但是一直到立案公告出来,也没有任何律协和司法局的人来找过我。我也不怕有什么处分,就是把我的律师执照吊销了,我也觉得值得。

这个案件的意义就在于,把真相挖掘出来以后,我们肯定会发现物业的不足、消防的不足、医疗救援的不足,对改进我们整个国家的物业、消防和救援这块都是很有意义的。如果照他们那种审理,就是两步法:莫焕晶放火了,死了四个人,然后把莫焕晶杀掉。这个案子就没有什么社会意义了,那我辛辛苦苦地做这个案子,我的价值和意义在哪里?所以我犹豫再三之后还是下定决心,要去这样做,一定要把真相挖掘出来。

我还是希望最高院能够正面回复一下(先前的申请)。再一个,说句不好听的,我在前面倒下了,后面还会有律师跟上的。

悲哉?壮哉!

六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维护?

从狭义上,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(诉求)应该有两点:

1、严惩纵火犯。

2、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。

从广义上,包括遇难者及其家属在内的小区所有业主都是潜在的被害人。所有公众都希望查明案情真相,厘清各方责任,从惨剧中汲取教训

据媒体报道,遇难者家属及其律师多次申请有关部门出具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”,并公开其他相关信息,但悉数被驳回。

在探究案件真相上,被害方与被告方的诉求是一致的。

如果查明的事实证明被害人的死与消防不力、物业失职等因素有关,那么不仅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,也有助于被害方向过错方索求民事赔偿

相关的整改,受益的将是全体业主和所有公众。


七、最高法还能继续隔岸观火吗?

退庭事件无疑将最高法推到了尴尬的前台。

因为之前最高法对于党琳山律师《关于对“莫焕晶放火、盗窃案”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申请书》未作答复,间接导致了党琳山的退庭抗议,也使该案再次成为全国瞩目的重大案件。

至此,仍由杭州中院继续审理此案,就已经明显不合适了。因为根据《刑诉法》第21条、22条,中级法院没有对重大案件的法定管辖权

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是必然趋势。

最高法(被迫)要做的事也许有:

1、回应《申请》,指定管辖。但按党琳山律师的要求“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”概率依然不大,很可能会指定浙江省高院管辖,或让其再指定其他中院管辖

2、明确“重大案件”的界定标准。什么样的案件应当提级管辖,哪些案件可以指定管辖,不能再是一笔想提就提、想指就指的糊涂账。包括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程序,应当规范。

3、对“擅自退庭”的行为性质作出认定。是否视作“拒绝辩护”?如果算是拒绝,那还能不能再次接受委托

按照实践经验,“算”的可能性较大;并且法院会据此要求给予律师停业处罚。这样也算是为当事法院挽回面子(正确说法是维护法庭秩序),同时给予其他律师以警诫。

但不管怎么样,党琳山律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小目标算是实现了。这也是其“自杀式”退庭换来的成果。

从这点上说,一个刑事律师若要想为一个公认的十恶不赦之犯维护合法权益,确实很难。能有勇气拼力争取的律师更是难能可贵!

所谓法律的价值和尊严,就是不管是谁,哪怕是十恶不赦之犯,只要它享有合法的权益,哪怕是程序上的合法权益,也应该不折不扣地得到维护。

所谓法律人的职业操守,就是不管是谁,哪怕是十恶不赦之犯,只要它享有合法的权益,哪怕是程序上的合法权益,也应该理直气壮地为之辩护。

故,向党琳山律师致敬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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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被告人科刑很容易,但我们更要关注案件的全盘真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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